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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OSEN-TVOC 广东深圳厂界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带环保认证 |
产品型号: | OSEN-TVOC |
品牌: | 988 |
产品数量: | |
产品单价: | 26000.00 |
日期: | 2024-09-25 |
OSEN-TVOC 广东深圳厂界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带环保认证的详细资料
推进VOCs共性工厂建设
第二十一条 针对家具制造、表面涂装等中小规模企业众多、分散、VOCs污染问题突出问题,各镇区应鼓励集聚发展,建设行业集中喷涂等工艺“VOCs共性工厂”,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实现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镇区应针对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和需要,合理布局,编制“VOCs共性工厂”专项规划或含“VOCs共性工厂”专章的其他规划。规划中应包含集中喷涂项目的规模、数量、布局等,并设置专门篇章分析其环境影响和环境可行性。送审环评文件时须同时提交相关规划。
第二十三条 VOCs共性工厂须达到规模以上,即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涉VOCs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VOCs废气应采用溶剂回收或焚烧法净化处理,总净化不得低于90%。
第二十四条 VOCs共性工厂的新、改、扩建项目,须替代我市辖区内10家或以上同类型的VOCs产排企业或其工序,被替代企业或工序的有关资料需在环评报告中列明(包括企业名单、涉VOCs原辅材料清单、工艺说明、现有VOCs排放量、VOCs工序替代承诺书等)。
第二十五条 VOCs共性工厂项目总量来源要求不同于其他项目,来源仅限为被替代企业的现有VOCs排放量的倍量替代指标。其中,中心城区实行“减四增一”,其余镇区实行“减二增一”。
第二十六条 共性工厂所有涉VOCs排放口应安装含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监测指标的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GC-FID)并按规范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在四周布设不少于4个微观监测站(一般均匀分布在共性工厂四周,如需按实际情况调整,要以达到有效监控项目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为原则),监测PM10、PM2.5、TVOC,监控无组织排放。
(1)防爆、防雷、防静电、防反接设计,抗 EMI、EMC 电磁干扰,抗脉冲浪涌电流冲击;
(2)符合zui新国标并取得CPA 计量器具型评、防爆认证等资质,CCEP环保认证;
(3)系统集成度高,体积小,安装方便;
(4)多级预处理,减少环境干扰;
(5)自动存储数据,存储间隔可自定义;
(6)液晶大屏显示,触摸操作;
(7)多级预处理,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8)内置大功率吸气泵,监测范围广;
(9)显示实时数据曲线无线输出传输单元(DTU),数据可联环保局;
(1) 三线制或四线制 4-20mA 标准信号输出、电压输出、2组继电器开关量;
(2) 同时具有标准总线制RS485 输出(RTU 格式),现场声光报警;
(3) 可选有线传输、局域网、互联网、无线传输(2 公里、5 公里、不限距离),无线传输
方式可选 433、GPRS、WIFI、其它方式;
(4) 标配红外遥控器可在危险场合免开盖操作,遥控距离 15 米,简单实用;
(5) 可与计算机通讯,在电脑上通过上位机进行实时监控现场探头的浓度并在电脑上存储和
分析、打印数据;
(6) 各单位可互相切换,自动跟踪零点防止漂移,多级校准。支持OEM 或ODM 定制服务。
(7) 检测原理:PID 光离子(或电化学原理)